一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、本系统、本单位内部,用于指导工作、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或连续性折页、散页印刷品,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。
二、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。印刷企业不得承接未提供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》(以下简称《准印证》)或提供过期《准印证》的印刷业务,邮政、报刊社等发行部门不得征订、投递、散发内部资料出版物。违者将按照非法出版、违规印制、发行从严处罚。
三、各党政机关、企事业、社会团体等单位要严格执行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》管理规定,及时申领《准印证》,并严格限定在本行业、本系统、本单位内部交流,不得收取费用,不得刊登广告,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,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。内部资料编印目的要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、信息交流;编印内容要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;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,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、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。
四、内部资料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,并承担法律责任。严禁编印违反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。在每期固定位置必须刊载版本记录:
(一)报型内部资料的版本记录:在报头左上角或最上边位置印“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”字样,下面是内部资料的名称、准印证号(完整刊载“蒙报字1502XXX”)、编印单位、编印日期、期数,最后版底标注印刷单位、印数、发送范围、单位地址、联系电话等信息;
(二)刊型内部资料的版本记录:在封面最上面的位置印“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”字样,下面是内部资料的名称、准印证号(完整刊载“蒙刊字1502XXX”)、编印单位、编印日期、期号,封底标注印刷单位、印数、发送对象、单位地址、联系电话等信息。
编印和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《准印证》核准的项目印制,严禁擅自更改《准印证》核准项目。
五、各编印单位要按照本通告的要求,对照相关法规进行自查,及时整改,如整改不合格的,取消下一年年检核验资格。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在印刷完成后10日分别向自治区和市两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。
六、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要对要通过法规培训、查处违规等方式对内部资料承印单位的监管负责,使内部资料承印单位明确内部资料的定义范围和承印要求。内部资料承印单位要严格验证准印手续,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准印证复印件备查,不得将内部资料作为一般印刷品进行印刷。
呼和浩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
2017年9月4日